讀者小雨問:
結婚前,婆婆幫忙付房子的訂金150萬,而且有說這是要給我們的不用還,但是婆婆往生後,小叔就說這是分居所以要列為遺產重分配,可是婆婆在給付這筆錢時全家都知道是要給我先生的,這應該如何處理呢?

 

律師孫治平答:
《民法》第1173條第1項規定,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、分居或營業,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,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,為應繼遺產。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,不在此限。被繼承人因結婚、分居或營業,對繼承人所為之特種贈與,本質上屬於應繼分的提前支付,原則上應進行歸扣。所以基本上,讀者的婆婆在世時,贈與讀者先生買屋訂金150萬元,屬於特種贈與中的分居情形,應進行歸扣,也就是本來應該將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計入婆婆的遺產總額,算在讀者先生的應繼分內。然而,讀者婆婆在世時,已經表明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不用還,而且全家都知道這筆錢是要給讀者的先生,也就符合但書所規定「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,不在此限。」因此,本案這筆買屋訂金150萬元不必歸扣,也就是不算遺產。(呂志明/採訪整理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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蔡青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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