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戶籍謄本最新規定】
自104年09月01日起,戶籍謄本申請人資格有重大變革!
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修正規定
二、第一點第二款所稱利害關係人,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:
(一)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。
(二)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,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。
(三)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。
(四)當事人之配偶、直系血親。
(五)戶長與戶內人口。但寄居人口,不在此限。
(六)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。
上面第(四)點也就是說:
直系姻親(公公、婆婆、岳父、岳母、媳婦、女婿)及旁系血親(兄弟姊妹、伯叔舅姑姨)自104年09月01日起,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。
文章標籤
全站熱搜

虎爛嗎?都沒有宣導期就直接上路? 請說明來源,上戶政也查不到你說的, 不要亂造謠
內政部戶政司就查的到了,是真的。 104/7/27內政部公告~ http://www.ris.gov.tw/zh_TW/hom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