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台上字第361號判決
注意現今已無限定繼承,判決中之不得主張「限定繼承之利
1.現行繼承法採取「概括繼承限定責任」
2.因為還是繼承債務,所以債務人以自己固有財產償還被
3.也因為僅就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,所以遺產債權人若不
4..但是如果遺產債權人主張繼承人有民法§1162-
▌108台上字第361號判決
按繼承人依現行繼承法之規定,仍為概括繼承,僅係對於繼
民法第 1148 條
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,除本法另有規定外,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
利、義務。但權利、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,不在此限。
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清償責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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