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房地合一稅 成本費用從寬認定
中時電子報 記者林淑慧/台北報導
房地合一稅明年即將上路,財政部賦稅署昨(21)日表示,新制上路後,出售不動產的契稅、代書費、仲介費、搬運費、裝潢費,都可當成本費用扣除,以減輕納稅人的稅務負擔。
財政部昨天發布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」,賦稅署副署長蔡碧珍表示,自明年元旦起,房地合一稅新制將正式上路,個人無論有無應納稅額,都應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繳稅,而營利事業則至隔年申報營所稅時,再合併申報繳稅。







為避免陸資來臺購置不動產過量,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,內政部自今(104)年7月1日起,將限制同一社區陸資取得不動產以10%為上限,增加陸資取得不動產的限制,同時也堅持現行「543條款」,嚴謹管控。有關近日部分媒體報導及網路傳言,所指全面開放陸資買房或取消陸資買房相關限制的說法,實屬誤解,特此鄭重澄清。
內政部表示,現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取得不動產,除限制具黨政軍身分者不得取得外,也堅持每人僅限取得1戶供住宅用不動產,並訂有取得不動產登記完畢後滿3年始得移轉、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、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,即所謂「543條款」的相關限制。又於去(103)年起,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購置不動產實施總量管制的預防性措施,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的上限為13公頃,建物400戶,以防範大量陸資來臺取得不動產,過度影響國人與房地產市場。
另為避免陸資集中購買特定區域不動產,影響當地房價正常發展,經通盤檢討後,於今(104)年3月19日修正規定,自今年7月1日起,再增加集中度總量管制,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,以總戶數10%為上限;總戶數未達10戶者,只得取得1戶。
內政部指出,為落實經發會共識,政府已於91年修正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」第69條,並訂定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」相關規定,採有條件開放。陸資須經內政部逐案審核許可後,始能在臺購置不動產,程序嚴謹審慎。
內政部進一步表示,配合兩岸情勢發展,正規劃研修「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」,主要從明確審核要件、延長取得後再移轉年限及強化取得後的管控機制等方向進行檢討;至於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不動產每年在臺總停留期間不得超過4個月、購屋貸款額度不得超過5成的限制,相關權責機關並無放寬限制的規劃。

